中央合作金庫,應於每一營業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具營業計劃、營業概算,呈請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並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造具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財產目錄、公積金及盈餘分配表,呈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查核備案。
根據合作金庫條例第19條,中央合作金庫在每一營業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必須擬具營業計劃和營業概算,並呈請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核准。在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必須製作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財產目錄、公積金及盈餘分配表,並呈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進行查核和備案。 參考資料:《合作金庫條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