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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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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合作金庫經財政部之准,得發行合作債券。但其發行總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總額之五倍,並不得超過其放款之總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金庫條例第18條,中央合作金庫經財政部核准後,可以發行合作債券。然而,合作金庫發行合作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總額的五倍,且不能超過其放款總額。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合作金庫是一個基層金融機構的輔導機構,並且為維護金融安定而接受中央銀行的委託。根據該條規定,合作金庫需要經財政部的核准才能發行合作債券。發行的合作債券總額不能超過合作金庫的實收資本總額的五倍,並且不能超過合作金庫的放款總額。 例如,如果一家合作金庫的實收資本總額為100億元,那麼根據該條規定,它發行的合作債券總額不得超過500億元。同時,該合作金庫的放款總額也是受到限制的,不能超過發行的合作債券總額。如果合作金庫的放款總額已達到500億元,則不得再發行合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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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金庫條例第 18 條規定:「中央合作金庫經財政部之核准,得發行合作債券。但其發行總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總額之五倍,並不得超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金庫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