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庫之業務範圍,以專營或兼營之各級合作社、合作社團及合作業務機關為限,其種類如左: 一、收受各種存款及儲蓄存款。 二、放款及投資。 三、票據之承受或貼現。 四、辦理匯兌及代理收解各種款項。 五、辦理信託及倉庫運銷業務。 六、代理保險業務。 合作金庫與農業金融之業務,由行政院劃分之。
合作金庫條例第17條規定了合作金庫的業務範圍。以下是對每一項業務的釋義: 一、收受各種存款及儲蓄存款:指合作金庫可以接受各種形式的存款,包括一般存款和儲蓄存款。 二、放款及投資:指合作金庫可以提供貸款和進行投資活動。 三、票據之承受或貼現:指合作金庫可以接受或貼現票據,即承兌票據的支付和兌現。 四、辦理匯兌及代理收解各種款項:指合作金庫可以進行匯兌業務,即貨幣的兌換和代理收取各種款項。 五、辦理信託及倉庫運銷業務:指合作金庫可以提供信託服務和倉庫運銷業務,即代為保管財產和貨物,以及代為進行運銷。 六、代理保險業務:指合作金庫可以代理保險公司進行保險業務。 合作金庫與農業金融之業務,由行政院劃分之:指合作金庫在農業金融領域的業務範圍,由行政院根據需要進行劃分。 參考資料:《合作金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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