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合作分金庫,得設設計委員會,以合作事業及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專家為委員,其組織規程由社會部會同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根據合作金庫條例第16條,各省、市合作分金庫可以設立設計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合作事業及有關機關團體的代表和專家組成。設計委員會的組織規程由社會部和財政部共同擬訂,並呈請行政院核定。這表示各個省、市合作金庫可以依法設立設計委員會,並且委員的組成和組織規程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核定。由於沒有提供該條規定的範例,無法提供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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