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合作金庫置經理一人,由縣、市合作金庫理事會聘任,並分別呈報縣、市政府及中央合作金庫備案。
根據合作金庫條例第15條,縣市合作金庫需設置一名經理,由該合作金庫的理事會聘任,並需報告該縣市政府以及中央合作金庫備案。 範例:例如,某縣合作金庫需要聘任經理,該合作金庫的理事會會進行面試並選擇一位合適的經理人選。之後,他們需要向該縣政府和中央合作金庫報告這次聘任的相關資訊。這樣做是為了確保所有相關方都能知曉合作金庫的管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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