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合作金庫置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由中央合作金庫理事長商同常務理事選定,提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並呈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總經理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總經理代理,並呈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備案。 省、市合作分金庫置經理一人,副經理一人,由中央合作金庫總經理提陳理事長同意後,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由理事長派任之。
根據合作金庫條例第14條,中央合作金庫應設置一位總經理和一位副總經理,由中央合作金庫的理事長和常務理事商議後選定,需要經過理事會的同意才能聘任,并呈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核准备案。 在總經理因事故無法執行職務時,副總經理擔任代理,並需報告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備案。 而省、市合作分金庫則應設置一位經理和一位副經理,由中央合作金庫的總經理提出,經由理事長同意後,再經常務理事會的通過,由理事長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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