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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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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合作金庫理事任期三年,監事任期一年,均得連選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合作金庫條例第13條規定,各級合作金庫的理事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則為一年。根據此條例,理事和監事可以連續當選並連任。這表示在合作金庫的選舉中,理事和監事可以在他們的任期屆滿後再度競選並繼續擔任相同的職位。這條條例旨在確保合作金庫的穩定性和持續性,並提供他們在管理和監督方面的連續性。這也簡化了選舉程序,因為現任理事和監事可以在他們的任期屆滿後再度留任,不需要進行新的選舉。若舉例,假設某個合作金庫的理事在第一次選舉中當選,他將有資格連任三年,並在每一屆選舉中再次當選和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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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金庫條例第 13 條規定:「各級合作金庫理事任期三年,監事任期一年,均得連選連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金庫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