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合作金庫理事任期三年,監事任期一年,均得連選連任。
合作金庫條例第13條規定,各級合作金庫的理事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則為一年。根據此條例,理事和監事可以連續當選並連任。這表示在合作金庫的選舉中,理事和監事可以在他們的任期屆滿後再度競選並繼續擔任相同的職位。這條條例旨在確保合作金庫的穩定性和持續性,並提供他們在管理和監督方面的連續性。這也簡化了選舉程序,因為現任理事和監事可以在他們的任期屆滿後再度留任,不需要進行新的選舉。若舉例,假設某個合作金庫的理事在第一次選舉中當選,他將有資格連任三年,並在每一屆選舉中再次當選和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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