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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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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合作金庫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會同指定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縣、市合作金庫理事長,由縣、市合作主管機關薦請中央合作金庫就理事中指派之,並分別呈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金庫條例第12條,中央合作金庫理事會由七名常務理事互選產生,其中一人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指定為理事長。而縣市合作金庫的理事長則由縣市合作主管機關推薦,並由中央合作金庫從現有理事中指派一人擔任,相關提名需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備案。 根据《合作金庫條例》的第12條,中央合作金庫理事会共有七名常务理事,其中一人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机关指定为理事长。县、市合作金庫的理事长由县、市合作主管机关推荐,并由中央合作金庫从理事中指派一人担任,同时需呈报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机关备案。 根據「合作金庫條例」第12條規定,中央合作金庫理事會共有七名常務理事,其中一人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指定為理事長。縣、市合作金庫的理事長則由縣、市合作主管機關推薦,由中央合作金庫從理事中指派一人擔任,相關提名需要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備案。 根據合作金庫條例的第12條規定,中央合作金庫理事會共有7位常務理事,其中一位理事長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指定。縣市合作金庫的理事長則由相關縣市合作主管機關提薦,中央合作金庫則從現有理事中指派一人擔任,相關提名需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備案。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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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金庫條例第 12 條規定:「中央合作金庫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會同指定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縣、市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金庫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