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庫受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之監督、指揮。 中央合作金庫及其分支庫之設立,應呈請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備案,縣、市合作金庫之設立,應向各該縣、市政府登記,並經中央合作金庫核轉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備案。
根據合作金庫條例第3條,合作金庫受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的監督和指揮。這表示合作金庫在營運和管理方面,須遵循合作和金融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和指示。合作金庫的設立需要向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備案,縣市合作金庫則需要先向各自縣市政府登記,然後再由中央合作金庫核轉給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備案。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地區想要設立一家合作金庫,該地區的合作金庫需要先向當地政府進行登記。登記完成後,相關文件需要提交給中央合作金庫,並經由中央合作金庫核轉給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進行備案程序。在營運過程中,該合作金庫必須遵守合作和金融主管機關的監督和指導,以確保其運作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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