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合作金庫對縣、市合作金庫之組織及業務,有監督、指導之權。
根據合作金庫條例第4條,中央合作金庫對縣市合作金庫的組織及業務擁有監督和指導的權力。這表示中央合作金庫可以對縣市合作金庫進行監督,確保其組織和執行業務的遵守法規和運作順暢。中央合作金庫可以提供指導,以協助縣市合作金庫妥善執行業務,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 參考資料: - 合作金庫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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