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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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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合作金庫設於國民政府所在地,省、市合作分金庫設於省、市政府所在地,縣、市合作金庫,除因特殊情形經中央合作金庫特別准者外,應設於縣、市政府所在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金庫條例第5條,中央合作金庫應設於國民政府所在地,而省、市合作金庫則應設於省、市政府所在地。至於縣、市合作金庫,除非有特殊情形經中央合作金庫特別核准,否則都應設於縣、市政府所在地。這意味著合作金庫的設置地點具有一定的規定,且需要遵守政府的核准程序。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是合作金庫條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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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金庫條例第 5 條規定:「中央合作金庫設於國民政府所在地,省、市合作分金庫設於省、市政府所在地,縣、市合作金庫,除因特殊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金庫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