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合作金庫設於國民政府所在地,省、市合作分金庫設於省、市政府所在地,縣、市合作金庫,除因特殊情形經中央合作金庫特別核准者外,應設於縣、市政府所在地。
根據合作金庫條例第5條,中央合作金庫應設於國民政府所在地,而省、市合作金庫則應設於省、市政府所在地。至於縣、市合作金庫,除非有特殊情形經中央合作金庫特別核准,否則都應設於縣、市政府所在地。這意味著合作金庫的設置地點具有一定的規定,且需要遵守政府的核准程序。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是合作金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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