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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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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合作金庫之資本定為六千萬元,縣、市合作金庫之資本定為十萬元至五十萬元,必要時得隨時增加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金庫條例第6條,中央合作金庫的資本額定為六千萬元,而縣市合作金庫的資本額則規定為十萬元至五十萬元。在必要的情況下,這些金庫的資本額可以隨時增加。這個法規主要是為了確保金庫有足夠的資本來運作,並且根據需要可以進行擴充。這樣可以確保金庫能夠順利執行其業務,同時保障金庫的穩定運作。 參考資料:《合作金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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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金庫條例第 6 條規定:「中央合作金庫之資本定為六千萬元,縣、市合作金庫之資本定為十萬元至五十萬元,必要時得隨時增加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金庫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