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合作金庫之資本定為六千萬元,縣、市合作金庫之資本定為十萬元至五十萬元,必要時得隨時增加之。
根據合作金庫條例第6條,中央合作金庫的資本額定為六千萬元,而縣市合作金庫的資本額則規定為十萬元至五十萬元。在必要的情況下,這些金庫的資本額可以隨時增加。這個法規主要是為了確保金庫有足夠的資本來運作,並且根據需要可以進行擴充。這樣可以確保金庫能夠順利執行其業務,同時保障金庫的穩定運作。 參考資料:《合作金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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