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合作金庫及縣、市合作金庫之資本,均採股份制,中央合作金庫每股定為國幣五百元,縣市合作金庫每股定為國幣一百元,均為記名式。
合作金庫條例第8條規定中央合作金庫和縣市合作金庫的資本均採取股份制,中央合作金庫每股定為國幣五百元,縣市合作金庫每股定為國幣一百元,且股份都是記名式的。 根據此條例,合作金庫的運作方式是以股份制為基礎,投資者可以通過購買股份來參與合作金庫的經營。中央合作金庫的每股價值為國幣五百元,而縣市合作金庫的每股價值則為國幣一百元。這些股份是記名式的,也就是說,每一股都歸屬於特定的持有人,且該持有人可以享有相關的股份權益。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某人想要成為中央合作金庫的股東,他可以購買一定數量的股份,每一股價值為國幣五百元。這樣,他將成為中央合作金庫的股東,並享有相應的股份權益,例如對公司的股息和資產分配有權。 根據以上的解釋和說明,合作金庫條例第8條規定了合作金庫的股份制和股價的設定方式,以及股份的記名式持有方式。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合作金庫的運作穩定並提供投資者相應的權益保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