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前條登記之候選人,其候選資格應由理監事會推選理監事五人至七人成立之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審查結果分別通知各登記之候選人,其經審查不合格者,得准限期申請複審一次。 資格審查委員會於本屆選舉結束後自動解散。 擔任前項資格審查之理監事,如同時為候選人,應於審查本人資格時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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