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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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登記之候選人,其候選資格應由理監事會推選理監事五人至七人成立之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審查結果分別通知各登記之候選人,其經審查不合格者,得准限期申請複審一次。 資格審查委員會於本屆選舉結束後自動解散。 擔任前項資格審查之理監事,如同時為候選人,應於審查本人資格時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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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10條,候選人的資格應由理監事會推選的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審查結果應分別通知各候選人,如果候選人的審查結果不合格,則可以申請複審一次,但須在特定期限內完成申請。 參考資料: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10條規定,候選人的資格審查應由理監事會指定的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這個委員會負責審核候選人是否具備擔任該職位的資格。如果候選人的審查結果不合格,則可以在特定期限內申請複審一次。此條規定確保了候選人的資格審查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自行迴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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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