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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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及理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登記方式行之。合作社應於選舉前一個月將具有選舉權之社員總數、應選名額、候選人應具條件、及申請候選登記起訖日期,於總分社及儲蓄部門首公告至少七日,並於公告期間內刊登於當地發行之報紙。 候選人登記截止後或經資格審查結果,其人數未達應選名額之半數時,應依前項規定重行辦理候選人登記,已登記之候選人毋需重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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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舉採取候選人登記方式进行。合作社应在选举前一个月公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总数、应选名额、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并在总分社及儲蓄部門首次公告至少七天,并在公告期间内刊登在当地发行的报纸上。 候选人登记截止后或经资格审查结果,如果候选人人数未达应选名额的一半时,应根据前述规定重新办理候选人登记,已登记的候选人无需重新登记。 參考資料:信用合作社法第 14 條第 1 項、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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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