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及理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登記方式行之。合作社應於選舉前一個月將具有選舉權之社員總數、應選名額、候選人應具條件、及申請候選登記起訖日期,於總分社及儲蓄部門首公告至少七日,並於公告期間內刊登於當地發行之報紙。 候選人登記截止後或經資格審查結果,其人數未達應選名額之半數時,應依前項規定重行辦理候選人登記,已登記之候選人毋需重行登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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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及理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登記方式行之。合作社應於選舉前一個月將具有選舉權之社員總數、應選名額、候選人應具條件、及申請候選登記起訖日期,於總分社及儲蓄部門首公告至少七日,並於公告期間內刊登於當地發行之報紙。 候選人登記截止後或經資格審查結果,其人數未達應選名額之半數時,應依前項規定重行辦理候選人登記,已登記之候選人毋需重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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