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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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各項選任人員任期屆滿三個月前,由理事會決議籌辦選務工作,並於任期屆滿前完成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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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8條,信用合作社的各項選任人員在任期屆滿三個月前,需要由理事會進行決議,籌辦選務工作,並在任期屆滿前完成改選。這意味著在任期屆滿前,信用合作社需要按照選舉準則的要求,進行相關程序,以保證人員的選任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信用合作社法第22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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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