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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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之人數應為社員人數百分之十,但其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最高人數以一百五十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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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7條,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的人數應為社員人數的百分之十,但至少要有五十一人,最多不超過一百五十一人。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信用合作社有五百人的社員,根據此規定,該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的人數應為五百乘以百分之十,即五十人。所以,該信用合作社至少應選出五十一位社員代表作為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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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