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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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及理監事選舉,應以召開社員大會為原則,但得依地域之便利,分組選舉代表,舉行社員代表大會。 前項各組社員代表名額,應就各組具有選舉權社員人數之多寡,依同一比例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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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6條,信用合作社在辦理社員代表及理監事選舉時,應以召開社員大會為原則,但可以依地域的便利,分組選舉代表,舉行社員代表大會。在分組選舉代表時,各組的社員代表名額應根據各組具有選舉權社員的人數多寡,按照同一比例來決定。例如,如果一個信用合作社有3個地區,每個地區的選舉權社員分別有100人、200人和300人,那麼各地區的社員代表名額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配,例如 1:2:3 的比例,即第一個地區選舉1名代表,第二個地區選舉2名代表,第三個地區選舉3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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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