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及理監事選舉,應以召開社員大會為原則,但得依地域之便利,分組選舉代表,舉行社員代表大會。 前項各組社員代表名額,應就各組具有選舉權社員人數之多寡,依同一比例決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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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及理監事選舉,應以召開社員大會為原則,但得依地域之便利,分組選舉代表,舉行社員代表大會。 前項各組社員代表名額,應就各組具有選舉權社員人數之多寡,依同一比例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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