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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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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及理監事選舉,應以召開社員大會為原則,但得依地域之便利,分組選舉代表,舉行社員代表大會。 前項各組社員代表名額,應就各組具有選舉權社員人數之多寡,依同一比例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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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6條,信用合作社在辦理社員代表及理監事選舉時,應以召開社員大會為原則,但可以依地域的便利,分組選舉代表,舉行社員代表大會。在分組選舉代表時,各組的社員代表名額應根據各組具有選舉權社員的人數多寡,按照同一比例來決定。例如,如果一個信用合作社有3個地區,每個地區的選舉權社員分別有100人、200人和300人,那麼各地區的社員代表名額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配,例如 1:2:3 的比例,即第一個地區選舉1名代表,第二個地區選舉2名代表,第三個地區選舉3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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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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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 6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及理監事選舉,應以召開社員大會為原則,但得依地域之便利,分組選舉代表,舉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