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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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年限之計算,均以信用合作社公告候選登記事宜日之前一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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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5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年限的計算,以信用合作社公告候選登記事宜日的前一天為依據。這意味著在計算選舉的相關年限時,需要參考公告候選人的登記事宜日。例如,如果公告候選人的登記事宜日為2022年1月1日,則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年限的計算將以2021年12月31日為基準。
- 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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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