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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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12條規定,候選人在資格審定後於抽籤排列名次前,可以提出書面申請撤銷候選人的登記。然而,如果逾期未提出申請,則不予受理。 參考資料: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12條
- 審定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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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