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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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依法執行職務時,得調派稽核人員協助辦理。 稽核人員職務上知悉之機密不得洩漏,對於因受監事會調派協辦監查工作而知悉之機密,除監事會外,不得對其他人員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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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9條,監事會在執行職務時可以調派稽核人員來協助辦理工作。稽核人員在職務上所知悉的機密不得外洩,對於因受監事會調派協辦監查工作而知悉的機密,除監事會之外,不得對其他人員進行洩漏。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本身。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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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