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3.10.20

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1開分頁 ›
本辦法依據「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3開分頁 ›
凡存總餘額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或總分社 (包括儲蓄部) 達三單位以上者,應成立稽室 (課) ,置主任 (課長) 及稽核員。其人數視業務量及總分社單位數之多寡酌定之。 其他業務量或營業單位未達前項標準之信用合作社,應設稽核員至少一人。
4開分頁 ›
依本辦法規定擔任稽人員之稽核室 (課) 主任 (課長) 及稽核員,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 一、大專院校有關科系、或高級商業學校畢業,曾受稽核人員專業訓練者。 二、曾任金融機構副理以上職務,或曾任會計或稽核工作三年以上者。
5開分頁 ›
人員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後任用之,其職位應予保障,重大過失或不稱職情事不得解職。 金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隨時調訓稽核人員,如認為該等人員有不適當之情事,得予命令解職,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6開分頁 ›
室 (課) 或稽核員之職務如左: 一、業務及帳務之稽核。 二、年度預算之審核。 三、年度決算之稽核。 四、各項費用開支之稽核。 五、契約、單據、規章及表報之稽核。 六、資產負債之稽核。 七、庫存及保管品之檢查。 八、營繕工程及其他有關投標決標之監驗調查。 九、職務交待時移交清冊之審核。 十、業務財務違背規章或不遵金融主管機關命令改正事項之調查報告。 十一、其他有關稽核事項。
7開分頁 ›
人員執行職務應受理事主席及經理之指揮監督,但依本辦法第九條執行監事會交辦事項時,不在此限。
8開分頁 ›
人員執行職務,應逐案作成書面報告,提請經理轉報理事主席核辦,並以副本抄送監事會。
9開分頁 ›
監事會依法執行職務時,得調派稽人員協助辦理。 稽核人員職務上知悉之機密不得洩漏,對於因受監事會調派協辦監查工作而知悉之機密,除監事會外,不得對其他人員洩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83.10.2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