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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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稽核人員在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後任用之後,其職位應受到保障,除非有重大過失或不稱職情事,否則不得解除其職務。此條例確保了稽核人員的職位穩定性,並對其工作執行提供保障。 參考資料: - 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 範例:若一位信用合作社的稽核人員在經過經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審核後獲得任用,並且在工作過程中沒有發生重大過失或不稱職的情況,則該稽核人員的職位應得到保障,信用合作社無權解除其職務。然而,如果金融主管機關認為該稽核人員存在不適當的情況,則可以下令解職,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 核名詞
- 非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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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