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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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規定擔任稽核人員之稽核室 (課) 主任 (課長) 及稽核員,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 一、大專院校有關科系、或高級商業學校畢業,曾受稽核人員專業訓練者。 二、曾任金融機構副理以上職務,或曾任會計或稽核工作三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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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擔任稽核人員之稽核室(科)主任(課長)及稽核員需要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大專院校有關科系、或高級商業學校畢業,曾受稽核人員專業訓練者。 二、曾任金融機構副理以上職務,或曾任會計或稽核工作三年以上者。 根據第一條,擔任稽核人員需要具備大專院校相關科系或高級商業學校畢業的資格,並且曾接受稽核人員專業訓練。例如,擁有企業管理、會計等相關科系學位,或參加過稽核相關的專業培訓課程。 根據第二條,擔任稽核人員亦可以曾擔任金融機構副理以上職務,或曾有三年以上的會計或稽核工作經驗。例如,曾在銀行擔任過副理以上職位,或曾在會計師事務所或企業的會計或稽核部門工作擁有三年以上的相關經驗。 根據這些條件,信用合作社在選拔稽核人員時需要考慮到專業背景和工作經驗,確保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以執行稽核工作。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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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