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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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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存總餘額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或總分社 (包括儲蓄部) 達三單位以上者,應成立稽室 (課) ,置主任 (課長) 及稽核員。其人數視業務量及總分社單位數之多寡酌定之。 其他業務量或營業單位未達前項標準之信用合作社,應設稽核員至少一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凡存總餘額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或總分社(包括儲蓄部)達三單位以上的信用合作社,應成立稽核室(課),並置主任(課長)和稽核員。其人數會根據業務量和總分社單位數的多寡來酌定。而其他業務量或營業單位未達上述標準的信用合作社,則應至少設置一名稽核員。 根據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信用合作社業務管理實施綱要》,稽核室的職責主要包括:檢查並評估信用合作社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評估信用合作社的業務活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內部規定、審核信用合作社的財務報告和業務統計資料是否準確、監督信用合作社的業務執行情況並提供建議等。 例如,根據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1年2月15日公布的《信用合作社業務管理實施綱要》,第3-3條規定了信用合作社稽核室的人數要求。根據這個規定,如果信用合作社存總餘額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或總分社(包括儲蓄部)達三單位以上,則應該成立稽核室,並且置有主任(課長)和稽核員。如果信用合作社的業務量或營業單位不符合上述標準,則應該至少設置一名稽核員。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信用合作社可以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機制,並提升業務執行的透明度和風險管理能力。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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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凡存總餘額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或總分社 (包括儲蓄部) 達三單位以上者,應成立稽核室 (課)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