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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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信用合作社應依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稽核室 (課) 或稽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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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條的規定,各信用合作社應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設置稽核室(課)或稽核員。這意味著信用合作社需要建立稽核制度,並設置相應的稽核部門或由稽核員負責執行稽核工作。稽核室(課)或稽核員的職責包括對信用合作社的業務、財務等方面進行監督和稽核,確保合作社的運作符合相關法規和規章制度,並確保財務狀況的安全和透明度。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信用合作社的稽核室(課)或稽核員應該編製稽核計劃,定期對合作社的各項業務進行稽核。例如,稽核室(課)或稽核員可以對信用合作社的貸款審查程序進行稽核,確保貸款申請、審批和核准過程符合法律和內部規章制度的要求,並確保貸款風險得到適當的評估和控制。
- 第三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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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