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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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人員執行職務,應逐案作成書面報告,提請經理轉報理事主席核辦,並以副本抄送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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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稽核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逐案作成書面報告。這些報告需要提交給經理,由經理轉報理事主席核辦,同時也需要抄送一份副本給監事會。這樣有助於確保稽核工作的透明度和效力,並提供給相關負責人進行相應的處理和監督。此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信用合作社的運作合法合規和有效性。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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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