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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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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執行職務,應逐案作成書面報告,提請經理轉報理事主席核辦,並以副本抄送監事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稽核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逐案作成書面報告。這些報告需要提交給經理,由經理轉報理事主席核辦,同時也需要抄送一份副本給監事會。這樣有助於確保稽核工作的透明度和效力,並提供給相關負責人進行相應的處理和監督。此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信用合作社的運作合法合規和有效性。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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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稽核人員執行職務,應逐案作成書面報告,提請經理轉報理事主席核辦,並以副本抄送監事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