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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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人員執行職務應受理事主席及經理之指揮監督,但依本辦法第九條執行監事會交辦事項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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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稽核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受理事主席及經理的指揮監督,但如果根據本辦法第9條的規定執行監事會交辦的事項時,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資料中的相關案例,以信用合作社的情境來解釋這個條文,稽核人員在執行任務時,通常需要受到理事主席和經理的指導和監督。然而,根據第9條的規定,如果監事會交辦了相關的事項,稽核人員在執行這些交辦的事項時,就不需要受到理事主席和經理的指揮監督,可以直接受監事會的指示。 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稽核人員能夠獨立執行其職務,而不受到其他管理層的干擾。這樣可以提高稽核工作的效率和獨立性,確保稽核人員對公司的審查能夠客觀公正地進行。
- 核名詞
- 第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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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