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者,應停止計息。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催理,並在催收款各分戶帳內利息欄註明應計利息,或作備忘紀錄。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利息,仍未收清者,應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