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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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者,應停止計息。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催理,並在催收款各分戶帳內利息欄註明應計利息,或作備忘紀錄。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利息,仍未收清者,應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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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後,應停止計息。然而,根據合約的規定,仍需要繼續進行催收程序,並在催收款的分戶帳中註明應計利息,或進行備忘錄的記錄。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之前應計的應收利息,如果仍未收清,則應將其連同本金一起轉入催收款。 參考資料: -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財金字第09017317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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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