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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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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 一、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得酌予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並按董(理)事會規定之授權額度標準,由有權者准。 二、銀行應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極清理。但經協議分期償還放款者,不在此限。 三、銀行如認為主、從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部清償本金,得依董(理)事會規定之授權額度標準,斟酌實情,由有權者核准與債務人成立和解,再報常務董(理)事會備查。 四、國外債權因國外政府變更外匯法令而無法如期清償者,得專案報經常務董(理)事會核准後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9條,關於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的處理,條文如下: 一、如果經評估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和業務狀況後認為仍有繼續經營價值,銀行可以適度地修改原始授信案件的還款約定,並且根據董事會或理事會的授權額度標準,由有權者核准。 二、銀行應根據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極清理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但對於已經協議分期償還的放款則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銀行認為主、從債務人明確無法全額清償本金,可以根據董事會或理事會的授權額度標準,酌情考慮實際情況,由有權者核准與債務人達成和解,並報告給常務董事會或理事會備查。 四、對於因為國外政府修改外匯法令而無法如期清償的國外債權,可以在經常務董事會或理事會核准後進行特別處理。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內容,對於第一項,如果經評估後認為債務人仍有繼續經營價值,銀行可以修改還款約定,這可能意味著重新協商還款期限或還款金額,以使債務人能夠更好地履行債務。這裡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 對於第二項,根據民事訴訟法和強制執行法的相關規定,銀行應該積極清理逾期放款和催收款項。這意味著銀行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如起訴或執行程序,來追討逾期款項。這裡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 對於第三項,如果銀行認為債務人明確無法全額清償本金,銀行可以考慮根據實際情況與債務人達成和解。這可能是指同意減免部分債務或提供其他形式的還款協議。這裡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 對於第四項,如果因為國外政府修改外匯法令而導致無法如期清償國外債權,銀行可以在獲得經常務董事會或理事會核准後進行特別處理。這可能是指延長還款期限或尋求其他解決方案。這裡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對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9條進行的釋義。

  • 債務人名詞
  • 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強制執行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和解名詞
  • 債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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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 一、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