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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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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稱催收款,指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2. 2.凡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科目。但經協議分期償還放款並依約履行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催收款」指的是已轉入催收款科目的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凡是超過清償期滿六個月而未還清的逾期放款,都需要轉入催收款科目。不過,如果是經過協議並根據約定進行分期償還的放款,則不受此限制。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財政部於2015年12月31日發布的《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在第8條中提及的催收款概念是根據放款或其他授信款項的逾期情況而定。當一筆放款超過清償期滿六個月且仍未還清時,就需要將其轉移到催收款科目下。然而,如果是根據協議進行分期償還並且已按約定履行傳統,則不需執行轉移程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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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本辦法稱催收款,指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凡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