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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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銀行可受償金額,執行無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銀行亦無承受實益者。 四、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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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具備以下情況之一,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1. 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導致債權的全部或部分無法收回。 2. 擔保品和主、從債務人的財產經鑑價後價值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獲得清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銀行可獲得金額,執行無實益。 3. 擔保品和主、從債務人的財產經多次拍賣降價仍無人購買,銀行亦無法獲得實益。 4.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過清償期2年,經催收仍未收回。 以上情況中,如果債務人解散、逃匿、和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致使無法收回債權(第一項)時,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若是因擔保品價值低估,或執行費用超過可受償金額,或多次拍賣降價無人購買(第二、三項),則需要相關評估報告或拍賣紀錄等證明文件。在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超過清償期2年且經多次催收後仍未收回(第四項),需要提供郵件送達或法院催收證明等存證函件或文件。 最新資料來源: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財政部影印發布之最新版本)
- 債務人名詞
- 和解名詞
- 宣告名詞
- 債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執行費名詞
- 拍賣名詞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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