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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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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銀行可受償金額,執行無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銀行亦無承受實益者。 四、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具備以下情況之一,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1. 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導致債權的全部或部分無法收回。 2. 擔保品和主、從債務人的財產經鑑價後價值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獲得清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銀行可獲得金額,執行無實益。 3. 擔保品和主、從債務人的財產經多次拍賣降價仍無人購買,銀行亦無法獲得實益。 4.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過清償期2年,經催收仍未收回。 以上情況中,如果債務人解散、逃匿、和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致使無法收回債權(第一項)時,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若是因擔保品價值低估,或執行費用超過可受償金額,或多次拍賣降價無人購買(第二、三項),則需要相關評估報告或拍賣紀錄等證明文件。在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超過清償期2年且經多次催收後仍未收回(第四項),需要提供郵件送達或法院催收證明等存證函件或文件。 最新資料來源: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財政部影印發布之最新版本)

  • 債務人名詞
  • 和解名詞
  • 宣告名詞
  • 債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執行費名詞
  • 拍賣名詞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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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