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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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保證責任準備等項下沖抵,如有不足,得列為當年度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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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逾期放款與催收款的轉銷應先使用備抵呆帳或保證責任準備等項下的資金進行沖抵,如果仍然不足,則可以將剩餘金額列為當年度的損失。這意味著銀行在處理逾期放款和催收款時應先使用內部準備的資金來彌補虧損,在內部準備不足時才能列為當年度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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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