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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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銀行在評估資產品質、提列損失準備、清理逾期放款催收款和處理呆帳時,需要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和程序。該制度和程序應經董事會(或理事會)審查通過,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制度和程序的內容應至少包括以下事項: 1. 資產評估和分類。 2. 備抵呆帳和損失準備提列政策。 3. 對於逾期清償期的授信應采取的措施。 4. 催收程序的相關規定。 5. 有關變更原授信還款約定和成立和解的程序以及授權標準的規定。 6. 催收款和轉銷呆帳的會計處理。 7. 追索債權和債權回收的會計處理,以及可作為會計憑證的證明文件。 8. 內部稽核單位列管考核的重點。 9. 內部責任歸屬和獎懲方式。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外國銀行在台灣的分行可以按照其總行的授權程序辦理相應的事項,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這些規定可以保證銀行在評估和處理資產品質、準備損失和催收過程中符合一定的程序和規範,有利於營運的穩健和健康發展。 參考資料: -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4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和解名詞
- 債權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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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