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報經董(理)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資產之評估及分類。 二、備抵呆帳及損失準備提列政策。 三、授信逾清償期應採取之措施。 四、催收程序有關之規定。 五、逾期放款催收款變更原授信還款約定及成立和解之程序、授權標準之規定。 六、催收款、轉銷呆帳之會計處理。 七、追索債權及其債權回收之會計處理及可作為會計憑證之證明文件。 八、稽核單位列管考核重點。 九、內部責任歸屬及獎懲方式。
- 前項規定,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得依其總行授權程序辦理,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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