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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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應即查明授信有無依據法令及銀行規章辦理,如經查明係依授信程序辦理,並依規定辦理覆審追查工作,且無違法失職情事者,免予追究行政責任。如有違失,由銀行依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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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5條,當發生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必須立即查明授信是否符合法令及銀行的規章辦理。如果經查證發現是按照授信程序辦理並依照規定進行覆審追查工作,且沒有違反法律或犯失職行為的情況,則無需追究行政責任。如果有違失,銀行應該根據職責分層負責及授權情況進行考核處理,如果涉及刑事責任,則應移送檢察機關進行調查。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本身,其中的第15條。在實際操作上,銀行應根據授信程序進行覆審追查,並依照該法規的規定考核處理人員,如果有違法失職行為,則需將相關資訊移送檢察機關進行調查。
- 法令名詞
- 經查名詞
- 覆審名詞
- 失職名詞
- 行政責任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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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