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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依規定程序轉列呆帳之各項債權仍應列帳記載,並詳列登記簿備查,由有關業務單位隨時注意主、從債務人動向。如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依法訴追
  2. 前項經評估確無追索之實益者,得報經常務董(理)事會准後,免予列帳記載及列管追蹤,仍應列於登記簿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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