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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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 1. 轉列呆帳後,相關的債權仍應在帳冊上記載,並詳細列在登記簿上,以供查詢。相關單位應隨時關注債務人的動向,如果有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則應根據法律進行追訴。 2. 如果經評估後確定沒有追索的價值,可以報經常務董事會核准後,免予在帳冊上記載和列管追蹤,但仍應將其列入登記簿備查。 以上回答的參考資料: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修正日期:108年4月26日), 中華民國財政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022
- 債權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訴追名詞
- 核名詞
- 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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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