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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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應按月依主管機關所規定之報表格式、內容,填報逾期放款及不良資產等相關資料予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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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7條,銀行應按月填報逾期放款及不良資產等相關資料給主管機關。具體的報表格式和內容則需依照主管機關的規定來進行填報。這些報表可能包含有關逾期放款的詳細資訊,例如放款金額、放款人的身份資訊、逾期天數等。填報這些資料的目的是讓主管機關能夠了解銀行的逾期放款情況和不良資產狀況,並根據這些資料進一步監管和管理銀行的風險。依據這個法條,銀行需要確保報表的格式和內容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並按時完成填報的工作。該法條還強調了銀行對於逾期放款及不良資產等資料的及時和準確性,以確保主管機關能夠及時獲取這些重要的監管資訊。參考資料: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最新修訂之相關法規和相關指引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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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