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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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非授信資產評估,應按資產之特性,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基於穩健原則評估可能損失,並提足損失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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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2條,銀行對於資產負債表中的非授信資產應按照資產特性,依據一般公認的會計原則和其他相關規定,基於穩健原則進行評估,以確定可能的損失,並提列足夠的損失準備。 參考資料: 1. 財政部財稅字第09362063760號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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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