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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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律資料,銀行在根據第二及前條規定提列的損失準備、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在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構)評估不足時,銀行必須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或金融檢查機關(構)的檢查意見及時補足。具體而言,當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構)認為銀行提列的損失準備、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金額不足時,銀行必須根據其要求或檢查意見補足這些不足的金額。
- 第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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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