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存入或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之外匯,為自備外匯,得由持有人申請為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用途。
管理外匯條例第14條規定了自備外匯的使用方式。根據這條規定,不符合管理外匯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的外匯,即不需要存入或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可以由持有人申請為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所規定的使用途徑。這條規定提供了對於自備外匯的使用彈性。並沒有找到關於管理外匯條例第14條的具體案例或解釋,所以無法提供參考資料。
指定銀行非經中央銀行之核准,不得經營外幣有價證券之買賣。
不屬於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之外匯,為自備外匯,得由持有人申請為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用途。
不屬於第七條各款規定應存入或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之外匯,為自備外匯,得由持有人申請為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用途。
立法理由配合第七條及第十三條之修正,刪除「第一項」三字,並增列「存入或」及「第七款」等字。
不屬於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存入或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之外匯,為自備外匯,得由持有人申請為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用途。
立法理由修正後之第七條分為兩項,本條所引用者為「第一項」,爰予增列。
指定銀行非經中央銀行之核准,不得經營外幣有價證券之買賣。
不屬於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之外匯,為自備外匯,得由持有人申請為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用途。
配合第七條及第十三條之修正,刪除「第一項」三字,並增列「存入或」及「第七款」等字。
修正後之第七條分為兩項,本條所引用者為「第一項」,爰予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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