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22條是關於票據上權利的規定。如果是匯票或本票,權利從到期日算起計算;如果是見票即付的本票,權利從發票日算起計算。如果三年內沒有行使權利,就會因為時效而消滅。如果是支票,權利從發票日算起計算,一年內沒有行使權利,就會因為時效而消滅。如果是匯票或本票的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算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權利,就會因為時效而消滅。如果是支票的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四個月內沒有行使權利,就會因為時效而消滅。如果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匯票和本票權利從到期日算起,支票權利從提示日算起。如果是匯票或本票的背書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被訴日算起,六個月內沒有行使權利,就會因為時效而消滅。如果是支票的背書人,對前手的追索權,二個月內沒有行使權利,就會因為時效而消滅。即使票據上的債權因為時效或手續不完整而消滅,執票人還是可以要求發票人或承兌人在其所受利益的範圍內償還。
範例:小明在2019年1月1日開了一張支票給小華,但小華一直沒有去兌現。如果小華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去兌現,就不會因為時效而消滅。但如果小華在2020年1月1日之後才去兌現,就會因為時效而消滅,小明就不需要再付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