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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22 條(票據時效、利益償還請求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2.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3. 匯票、本票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4.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票據法第22條是關於票據上權利的規定。如果是匯票或本票,權利從到期日算起計算;如果是見票即付的本票,權利從發票日算起計算。如果三年內沒有行使權利,就會因為時效而消滅。如果是支票,權利從發票日算起計算,一年內沒有行使權利,就會因為時效而消滅。如果是匯票或本票的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算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權利,就會因為時效而消滅。如果是支票的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四個月內沒有行使權利,就會因為時效而消滅。如果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匯票和本票權利從到期日算起,支票權利從提示日算起。如果是匯票或本票的背書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被訴日算起,六個月內沒有行使權利,就會因為時效而消滅。如果是支票的背書人,對前手的追索權,二個月內沒有行使權利,就會因為時效而消滅。即使票據上的債權因為時效或手續不完整而消滅,執票人還是可以要求發票人或承兌人在其所受利益的範圍內償還。 範例:小明在2019年1月1日開了一張支票給小華,但小華一直沒有去兌現。如果小華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去兌現,就不會因為時效而消滅。但如果小華在2020年1月1日之後才去兌現,就會因為時效而消滅,小明就不需要再付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