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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23 條(黏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票據餘白不敷記載時,得黏單延長之。
  2. 黏單後第一記載人,應於騎縫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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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23條是指當票據上的空白部分不夠記載時,可以使用黏單來延長空白部分。黏單上第一個填寫的人必須在黏單的縫隙上簽名。 舉個例子,假設小明欠小華1000元,小華寫了一張支票給小明,但是支票上的空白部分不夠記載小明的名字和金額。這時,小華可以使用黏單來延長空白部分,然後在黏單的縫隙上簽名。這樣小明就可以順利兌現支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