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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23 條(黏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票據餘白不敷記載時,得黏單延長之。
  2. 黏單後第一記載人,應於騎縫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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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票據餘白「不敷記載」時,得「黏單延長」之。 II 黏單後第一記載人,應於騎縫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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