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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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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23 條
(黏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票據餘白不敷記載時,得黏單延長之。
黏單後第一記載人,應於騎縫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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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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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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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發票及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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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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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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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參加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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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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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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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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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參加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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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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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拒絕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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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節 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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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節 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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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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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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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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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票據法第23條是指當票據上的空白部分不夠記載時,可以使用黏單來延長空白部分。黏單上第一個填寫的人必須在黏單的縫隙上簽名。 舉個例子,假設小明欠小華1000元,小華寫了一張支票給小明,但是支票上的空白部分不夠記載小明的名字和金額。這時,小華可以使用黏單來延長空白部分,然後在黏單的縫隙上簽名。這樣小明就可以順利兌現支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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