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背書之位置與格式)
票據得於其背面或黏單上加印格式,以供背書人填寫。但背書非於票背已無背書地位時,不得於黏單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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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據法施行細則第8條》,票據的背書可以在票據背面或黏單上加印格式,以供背書人填寫。然而,當背書已不再在票背上具有背書地位時,是不可以在黏單上進行背書的。 這意味著當票據已經經過一次以上背書之後,當背書人想要背書給下一個持票人時,背書必須寫在票據的背面上,而不是黏單上。這樣做是為了確保票據的背書不會被其他人更改或補充。這也是符合票據法對於票據文義性的要求。 舉例來說,假設某人持有一張已經背書過一次的支票,該支票上只有背書人的名字寫在票據背面上。此時,如果他想要將該支票背書給下一個人,根據《票據法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他必須將背書寫在票據本身的背面,而不能寫在黏單上。這樣做可以確保背書的有效性,並防止其他人在背書過程中進行更改或補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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