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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75.12.30

票據法施行細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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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掛失止付通知書開分頁 ›
  1. 票據權利人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為止付之通知時,應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載明左列事項、通知付款人。 一、票據喪失經過。 二、喪失票據之類別、帳號、號碼、金額及其他有關記載。 三、通知止付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其為機關、團體者,應於通知書上加蓋正式印信。其為公司、行號者,應加蓋正式印章,並由負責人簽名。個人應記明國民身分證字號。票據權利人為發票人時,並應使用原留印鑑。
  2. 付款人對通知止付之票據,應即查明,對無存款又未經允許墊借票據之止付通知,應不予受理。對存款不足或超過付款人允許墊借金額之票據,應先於其存款或允許墊借之額度內,予以止付。其後如再有存款或續允墊借時,仍應就原止付票據金額限度內,繼續予以止付。
  3. 票據權利人就到期日前之票據為止付通知時,付款人應先予登記,到期日後,再依前項規定辦理。其以票載發票日前之支票為止付通知者,亦同。
  4. 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準依前兩項規定辦理,付款人應就票載金額限度內予以止付。
  5. 經止付之金額,應由付款人留存,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或經占有票據之人及止付人之同意,不得支付或由發票人另行動用。
7止付通知之失效開分頁 ›
  1. 票據權利人雖曾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向付款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之證明。但其聲請被駁回或撤回者,或其除權判決之聲請被駁回確定或撤回,或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者,仍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2.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止付通知失其效力者,同一人不得對同一票據再為止付之通知。
9扣減利息之利率開分頁 ›
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扣減之利息,其有約定利率者,依約定利率扣減,未約定利率者,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利率扣減。

授權關係

母法與授權子法規對應;僅列雙來源互驗之高信心結果,完整授權體系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授權依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施行細則全文共 17 條,最新異動日為 75.12.3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