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禁止請求付款之處分)
票據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時,原票據權利人得依假處分程序,聲請法院為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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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據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內容,當票據由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時,原票據權利人可以依假處分程序向法院申請禁止占有該票據的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這表示當票據進入了不該擁有票據上權利或應受限制權的人手中時,原本的票據權利人可以請求法院處理並阻止該人對付款人提出付款要求。雖然這個條款要求遞証假處分的程序,但在有爭執的法律關係中,為了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緊急危險,或其他類似情況時,仍然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的規定,聲請臨時處分,而不需要符合票據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聲請要件。 參考資料: - 《票據法施行細則》 - 《民事訴訟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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