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號碼視同文字記載)
票據上之金額,以號碼代替文字記載,經使用機械辦法防止塗銷者,視同文字記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據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當票據上的金額以號碼代替文字記載且使用機械辦法防止塗銷時,視同於票據上有文字記載金額的效力。這意味著即使金額是以號碼表示,只要符合使用機械防塗銷的標準,就被視為有效的文字記載。 參考資料: 根據《票據法》第11條規定,票據上的記載,除金額外,可以在交付前由原記載人改寫,但必須在改寫處簽名。這意味著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對於票據上的金額記載,可以在交付前進行改寫,但必須由原記載人簽名。 舉例來說,假設一張票據原本的金額記載為100元,但發票人在交付給收款人之前將金額改寫為200元,並在改寫處簽名。根據票據法的規定,這張票據的金額記載即為200元,因為改寫前的記載已被原記載人簽名認可。然而,在交付後,除非經過持票人同意,否則發票人是無權擅自變更金額記載的。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判例》2013年5月29日第1032號判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