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掛失止付通知書)
- 1.票據權利人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為止付之通知時,應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載明左列事項、通知付款人。 一、票據喪失經過。 二、喪失票據之類別、帳號、號碼、金額及其他有關記載。 三、通知止付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其為機關、團體者,應於通知書上加蓋正式印信。其為公司、行號者,應加蓋正式印章,並由負責人簽名。個人應記明國民身分證字號。票據權利人為發票人時,並應使用原留印鑑。
- 2.付款人對通知止付之票據,應即查明,對無存款又未經允許墊借票據之止付通知,應不予受理。對存款不足或超過付款人允許墊借金額之票據,應先於其存款或允許墊借之額度內,予以止付。其後如再有存款或續允墊借時,仍應就原止付票據金額限度內,繼續予以止付。
- 3.票據權利人就到期日前之票據為止付通知時,付款人應先予登記,俟到期日後,再依前項規定辦理。其以票載發票日前之支票為止付通知者,亦同。
- 4.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準依前兩項規定辦理,付款人應就票載金額限度內予以止付。
- 5.經止付之金額,應由付款人留存,非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或經占有票據之人及止付人之同意,不得支付或由發票人另行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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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當票據權利人要進行止付通知時,應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並載明以下事項通知付款人: 1.票據喪失的經過。 2.喪失票據的類別、帳號、號碼、金額以及其他相關記載。 3.通知止付人的姓名、年齡、住址,若是機關或團體,應在通知書上蓋上正式印章;若是公司或行號,應加蓋正式印章並由負責人簽名;若是個人,應記明國民身分證字號。若票據權利人是發票人,應使用原留印鑑。 根據以上規定,當付款人對通知止付的票據進行查驗時,應立即確認是否無存款或未經允許墊借該票據,若是,則不予受理。若存款金額不足或超過允許墊借金額,則應先從存款或允許墊借的額度內進行止付。若存款或墊借金額有變化時,仍應根據原止付票據的金額限制繼續進行止付。 當票據權利人對到期前的票據進行止付通知時,付款人應先進行登記,待到期日後再依前述規定辦理。對於在發票日之前的支票進行止付通知的情況,也適用同樣的規定。 若通知止付的票據是業經簽名但未完成記載的空白票據,並在喪失後經過補充記載完成,則應按照前述規定辦理,付款人應在票據上的金額範圍內進行止付。 根據該條第5項的規定,被止付的金額應由付款人留存在,除非符合票據法第19條第2項的規定,或經占有票據的人和止付人的同意,否則不得支付或由發票人另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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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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