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業經付款票據之遺失)
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對業經付款人付款之票據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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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據法施行細則》第6條,這個條款指出《票據法》第18條和第19條不適用於已經付款的票據。根據《票據法施行細則》第6條,如果票據已經付款,那麼對於這些條款的規定就不適用。 參考資料: 根據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1763號判決,對於已經付款的票據,停止付款就失去效力,票據恢復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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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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