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止付通知之失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票據權利人雖曾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向付款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之證明。但其聲請被駁回或撤回者,或其除權判決之聲請被駁回確定或撤回,或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者,仍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止付通知失其效力者,同一人不得對同一票據再為止付之通知。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I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止付通知失其效力者,『📌同一人』『不得對同一票據再為止付之通知』。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