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止付通知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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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據法施行細則第7條,當票據權利人曾向付款人提出公示催告聲請之證明,但該聲請被駁回、撤回,或其除權判決之聲請被駁回、確定、撤回,或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時,仍然適用票據法第18條第2項的規定。根據票據法第18條第2項的規定,若止付通知失效,同一人不得對同一票據再次提出止付通知。 舉例來說,假設A是票據權利人,他曾向付款人B提出公示催告聲請之證明,但這個聲請最後被駁回或撤回,或是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即使A再次遇到同一票據,他不能再對該票據提出止付通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1043號判決。
- 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公示催告名詞
- 駁回名詞
- 除權判決名詞
- 第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止付通知名詞
- 票據法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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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