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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施行細則7止付通知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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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票據權利人雖曾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向付款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之證明。但其聲請被駁回或撤回者,或其除權判決之聲請被駁回確定或撤回,或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者,仍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2. 2.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止付通知失其效力者,同一人不得對同一票據再為止付之通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據法施行細則第7條,當票據權利人曾向付款人提出公示催告聲請之證明,但該聲請被駁回、撤回,或其除權判決之聲請被駁回、確定、撤回,或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時,仍然適用票據法第18條第2項的規定。根據票據法第18條第2項的規定,若止付通知失效,同一人不得對同一票據再次提出止付通知。 舉例來說,假設A是票據權利人,他曾向付款人B提出公示催告聲請之證明,但這個聲請最後被駁回或撤回,或是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即使A再次遇到同一票據,他不能再對該票據提出止付通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1043號判決。

  • 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公示催告名詞
  • 駁回名詞
  • 除權判決名詞
  • 第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止付通知名詞
  • 票據法18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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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票據權利人雖曾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向付款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之證明。但其聲請被駁回或撤回者,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