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拒絕證書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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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抄存於作成人事務所之拒絕證書,應載明匯票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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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據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當抄存於作成人事務所之拒絕證書時,應在拒絕證書中載明匯票的全文。這表示當一方拒絕支付匯票時,作成人必須製作一份拒絕證書,並在其中詳細描述匯票的全部內容。 舉例來說,如果甲向乙發出一張匯票,乙在到期日時拒絕支付,甲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核發一份拒絕證書。拒絕證書中必須載明匯票的所有細節,包括金額、到期日等。
- 第一百十三條條文
- 票據法 第 1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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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