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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施行細則12拒絕證書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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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抄存於作成人事務所之拒絕證書,應載明匯票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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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據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當抄存於作成人事務所之拒絕證書時,應在拒絕證書中載明匯票的全文。這表示當一方拒絕支付匯票時,作成人必須製作一份拒絕證書,並在其中詳細描述匯票的全部內容。 舉例來說,如果甲向乙發出一張匯票,乙在到期日時拒絕支付,甲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核發一份拒絕證書。拒絕證書中必須載明匯票的所有細節,包括金額、到期日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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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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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依本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抄存於作成人事務所之拒絕證書,應載明匯票全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